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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美术家学会章程

中国美术家学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是由从事美术创作的研究人员、艺术爱好者、教授退休人员以及传媒人士于2013年自愿结成的社会学术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、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。

  第二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团结、动员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、基本经验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遵守宪法和法律,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弘扬、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,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。

  第三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坚持艺术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的原则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,尊重艺术规律,继承优良传统,推动自主创新。

  第四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艺术家的团结,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艺术界人士的交往,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。

第二章 任 务

  第五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工作。通过组织学习、深入生活、艺术创作、艺术评奖、成果展示、理论研究、学术讨论、调查研究、人才培训、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,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。

  第六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,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。

  第七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培养良好职业精神、职业道德,积极推进文艺创新,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,发现、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。

  第八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
  第九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,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、行业自律、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。  

第三章 会 员

  第十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需遵守中国美术家学会章程,执行中国美术家学会的决议,按期交纳会费,负责完成中国美术家学会交付的任务,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。

  会员的权利:推选中国美术家学会代表大会代表,参加中国美术家学会的活动,对中国美术家学会的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。会员有退会自由。 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  第十二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中国美术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,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常务理事若干名。

  第十三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召开。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

 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,秘书长由主席团推举产生,秘书处主持中国美术家学会日常工作。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产生,协助秘书长搞好日常工作。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。

  第十五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设荣誉职务。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。

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

  第十六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经费来源:

  一、会费;

  二、社会赞助;

  三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十七条 中国美术家学会的经费、资产及中国美术家学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任意调拨;中国美术家学会所属企业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。

第六章 附 则

 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美术家学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其修改权属于中国美术家学会全国代表大会,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美术家学会。

  中国美术家学会总部设在北京;秘书处设在济南。

 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美术家学会。

 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美术家学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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